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军队人员结婚、离婚等事项的管理、监督与服务保障工作。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22-12-31 执行时间:2025-04-21
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范》)的规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依法缔结或解除了婚姻关系,二是该关系持续至今。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的婚姻登记证反映的是补发时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夫妻或离异关系(排除可能有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证的情形)。因此,补发婚姻证中的“姓名”、“国籍”、“身份证件号”、“出生日期”应当按照当事人申请补领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上的内容填写。
颁布单位:民政部颁布时间:1899-12-31 执行时间:2025-04-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时间:2025-01-15 执行时间:2025-04-22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保障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时间:2010-06-25 执行时间:2025-04-22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时间:2015-10-09 执行时间:2025-04-22